2020年8月20日,在天津市津南區海河故道公園民法典主題長廊,市民用手機掃碼體驗主題長廊內的在線電子解讀功能。新華社 東南網1月11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嚴順龍 通訊員 楊長平 洪俊達 邱曉敏)良法善治,民心所向。伴隨新年的鐘聲,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而婚姻法、繼承法等9部民事單行法律走進歷史。 實施十天來,我省多個法院陸續宣判了適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遺產繼承、搭乘順風車摔傷索賠、民間借貸糾紛等群眾生活的諸多方面。這些案件是我省首批民法典“第一案”,引發各方關注。 “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誰買單?民法典為善意減責 1月6日,莆田市城廂區法院宣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為莆田全市首個適用民法典案例。 該案中,林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無償搭載林子某,途中與金屬護欄發生碰撞致林某、林子某受傷。經交警認定,林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林子某不負責任。事發后,林子某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林子某已構成人體損傷二處十級傷殘等。林子某以林某等拒不賠償其經濟損失為由起訴,請求判令林某賠償林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6235.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因好意同乘發生事故引起的糾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款對“好意同乘”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規定。 該案中,考慮到林子某系無償搭乘林某駕駛的機動車,同時考慮林子某在搭乘車輛時未審查林某是否持有準駕相符的駕駛證,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城廂法院酌定由林子某自負20%的責任,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歸責規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林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3706.3元,故林某應賠償給林子某153706.3元×80%=122965.04元。 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體現“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 “好意同乘”,是民法典為善意減責。在莆田仙游,1月7日宣判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利率保護上限案件,則體現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引起民眾普遍關注。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經商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陳某借款4萬元,借款時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未約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償還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經催討未果,陳某于2020年10月9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償還尚欠借款31000元及相應利息。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某主張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應利息未償還的事實,有林某出具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林某應負相應的償還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責任。根據民間借貸的有關司法解釋,判決:一、林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陳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中,為什么分兩個時間點計算利息?承辦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這個規定,對新司法解釋出臺前的民間借貸利率仍適用“原司法解釋”利率保護的上限,新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體現“法不溯及既往”的現代法治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