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謝曦)即日起,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最高可獲30萬元獎勵!記者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泉州市近日出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完善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進一步改善全市生態環境質量。 該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 其中,Ⅰ級獎勵應具備Ⅱ級獎勵情形,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3.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其他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Ⅱ級獎勵適用于舉報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13種情形。 Ⅲ級獎勵適用于舉報除Ⅰ、Ⅱ級之外其他需要獎勵舉報的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等6種情形。 根據規定,Ⅰ、Ⅱ級獎勵具體金額,參照舉報案件行政處罰金額1%—5%確定,不足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下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下限標準,超過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上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上限標準,最低獎勵金額500元,最高可至30萬元。Ⅲ級獎勵分300元、500元、800元三檔獎勵。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69”舉報熱線、來信來訪、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等進行舉報。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符合獎勵規定的,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將在規定等級幅度內就高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