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7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張靜雯) 記者從省自然資源廳獲悉,漳州市日前印發《關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提出實施持證露天礦山“礦山責任長制”等意見,以進一步規范該市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根據實施意見,縣級礦山責任長分為縣級總礦山責任長和縣級礦山責任長,縣級總礦山責任長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總督導、總調度的職責,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次礦山督導;每座持證露天礦山由一名縣領導擔任縣級礦山責任長,負責組織實施礦山責任長制,落實有關工作,每兩個月開展不少于1次礦山督導。鄉(鎮)轄區內設有持證礦山的,鄉(鎮)級礦山責任長原則上由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督促企業落實持證露天礦山“一礦一策”方案,每月開展不少于1次礦山巡查。持證露天礦山要在礦區顯著位置設置采礦權及礦山責任長信息公示牌。 實施意見要求,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管委會組織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生態環境、應急、公安等涉礦部門成立礦山責任長辦,掛靠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制定持證露天礦山“一礦一策”方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對縣、鄉級礦山責任長組織的巡查、協調和相關集中查處行動,要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共同推進礦產資源有序管理。相關工作納入年度打擊非法違法采礦工作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