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24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今日市人大常委會繼續通過福州日報開展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普法宣傳。此次選登內容涉及2部法規規章的3條規定,市民請看仔細。 1.《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2.《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四)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五)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的,對裝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