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張笑雪 通訊員 陳哲釗)記者昨日從市海洋與漁業局了解到,新版《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我市對“三無”漁船從事捕撈作業等違法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 日前,漁民老元在長樂西犬島以西3海里附近海域從事底拖網作業。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執法船艇在巡查時發現,該船無船名船號及相關船舶證書,船上捕獲有魷魚、螃蟹及其他小雜魚等漁獲物共5公斤左右,所使用的拖網漁具小于最小網目尺寸。根據新版《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未核定漁業船名、未登記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應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捕撈作業及其輔助活動的,沒收船舶和漁具,可以并處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了《辦法》修正案。該《辦法》修正部分自2019年11月2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辦法》由50條變為61條,增加13條,修改25條,刪除2條。 《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變動較大,如漁船執法的處罰標準由功率劃分改為船長劃分,新增了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維護正常合法的漁業生產秩序的法律依據,新增了對涉漁“三無”船舶提供相關服務的處罰規定,明確了非法漁具入漁的法律責任,新增了破壞漁船安全終端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新增養殖“溯源”管理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