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法院宣判首起充當黑社會犯罪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 洛江一公安分局副局長被判7年 東南網3月19日訊(石獅日報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唐新坤)任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某派出所所長,卻充當黑社會犯罪性質組織“保護傘”。昨日下午,石獅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這也是石獅審理的首起充當黑社會犯罪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 石獅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某任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某派出所所長期間,2016年在董某、吳某等人涉嫌“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偵辦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為幫助犯罪嫌疑人董某逃避法律處罰,將犯罪嫌疑人吳某在公安機關供認的出錢雇請盧某的供述內容,告知董某等人,以暗示董某、吳某翻供。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吳某、盧某等人遂商議翻供,并決定由盧某獨自攬下罪責。后來,被告人康某又受人請托,同時又幫助董某等人逃避處罰,在明知被上網追逃的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予以羈押為宜的情況下,仍決定對盧某辦理監視居住。 此后,董某、吳某先后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翻供,否認出錢雇請盧某。其間,該案經辦民警多次向被告人康某匯報吳某、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放任上述行為會導致吳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實難以查清,應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卻仍置之不理,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且未進一步采取其他有效偵查措施,致使吳某、董某被認定涉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當時未被追訴。 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盧某被監視居住期間,被告人康某放任對盧某的監管,導致盧某繼續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指使、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多項犯罪。2018年11月5日,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此外,被告人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間,利用其負責管理所任職的派出所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導、監督轄區內的企業內部治安保衛等工作,以及主持任職派出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8萬元和價值8萬元的購物卡,并為之謀取利益。 石獅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充當盧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其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造成盧某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種犯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3.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一千三百元。 據了解,該案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石獅審理的首起充當黑社會犯罪性質組織“保護傘”案件。石獅市掃黑辦組織公安、檢察干警、司法局及部分市直機關部門干部到場旁聽庭審;同時邀請洛江區監委組織轄區內公安干警、監委干部到場旁聽庭審。下一步,石獅法院將繼續聚焦打擊重點,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責任擔當,加快辦案節奏;強化打擊合力,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以更高站位、更大決心、更強力度,確保專項斗爭各項工作取得實效,推動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 |